【每日微报】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公告!看看有没有你们家!
| 招商动态 |2017-03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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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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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于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于都县建国路历史文化街区、雩阳路一期、长征纪念园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的公告
因于都县建国路历史文化街区、雩阳路一期、长征纪念园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,根据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》、《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》、《赣州市贯彻实施<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>的若干意见(试行)》、《于都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》等法规政策的规定,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图范围内所以房屋实施征收。
一、征收范围:于都县建国路历史文化街区、雩阳路一期、长征纪念园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所以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、构筑物(以规划红线图为准)。
二、征收部门:县房地产管理局
三、征收实施单位:贡江镇人民政府
四、被征收人: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
五、补偿方式:统一实行货币补偿
六、征收签约期限: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天内,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。
七、征收补偿安置按照《于都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》(于府办发(2017)15号)执行。
八、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,并腾空被征收房屋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拆除。
九、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,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日起60天内依法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十、监督举报